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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“纸面服刑”,这是一记实招!

时间:2021-12-15 15:25 来源: 半月谈网 作者:蚂蚁传媒

  2021年12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,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强减刑、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
  应该说,这是从制度上防止“纸面服刑”的一记实招。

  2020年9月3日,《半月谈》的一篇报道撕开了“纸面服刑”的内幕(详见《半月谈》2020年第16期)。

  这篇题目为《杀人犯一天监狱都没进过!“纸面服刑”15年,真相待揭穿》的深度调查,一经半月谈新媒体推出,犹如在互联网舆论场,丢下了一个巨石。“纸面服刑”,一时成为网络热词,引起各方强烈关注。

  报道揭示: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巴图孟和,却连一天监狱都没进过,并先后入党、当选嘎查达(注:嘎查达即村主任),甚至当选旗人大代表。

 

  27年来,受害者的母亲持续呐喊:到底是谁放走了杀人犯?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?

  这关乎司法正义!没有比这更牵动人心!

  地方政府的行动是迅速的。2020年9月6日,内蒙古两级政法部门回应: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,还被害人以公道。

  最终,那些违法乱纪的人,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!

  之后,全国多地,又有几起“纸面服刑”事件接连被曝光。

  本是刑罚人道主义的“绿色通道”,不曾想,却成个别人逃避法律制裁的“后门暗道”。由此,保外就医造假、减刑、假释等乱象,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。

  有关部门也在快速堵塞漏洞:

  2020年10月底—12月初,最高检抽调人员,组成巡回检察组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,这是最高检首次启动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。

  2020年12月,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中,针对“纸面服刑”问题,呼兰、松滨2所试点监狱及宜宾市所在的5所省属监狱对“减、假、暂”案件倒查20年,抓住多次减刑、“踩点减刑”、编写虚假病情鉴定等问题,排查案件8万余件,确认并整改违规违法问题307个。

  2021年3月1日,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监狱巡回检察,常态化开展交叉巡回检察,完善相关监督机制,严格“减假暂”监督,严防“纸面服刑”“提‘钱’出狱”。

  2021年3月8日,全国“两会”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“纸面服刑”:表示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、郭文思、巴图孟和“纸面服刑”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。“我们深刻反思: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,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,发现而不纠正、不报告是渎职。”以此自查自纠,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。

  2021年4月7日,内蒙古自治区巴图孟和案件工作组发布的《关于巴图孟和案调查和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》显示:纪检监察机关已认定84名责任人,除已故的10人外,74名责任人被查处。

 

  而这次出台《意见》,对于治理“纸面服刑”,是重拳出击,关键狠招!

  无疑,这些年,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。但,问题不能回避。

  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,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。在这次整治过程中,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:

  减刑、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,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,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,监督缺乏有效手段,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,矛盾和疑点被放过,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,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

  刑罚规范有效执行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,而减刑、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措施,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、公正,势必影响刑罚执行的效果,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。

  政法部门表示,《意见》的出台,能够有效促使有关机关更加公平、公正执法办案,不断提高减刑、假释裁定的公信力,做到民众有所呼,政策有所应,司法有所为,局面有所变。

  具体而言,《意见》共20条,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、严格审查实体条件、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、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,进一步细化了减刑、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。

  一是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。减刑、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,要实现这一目的,就必须保证减刑、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,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,是实践中的重点,也是难点。《意见》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。其核心在于,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,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,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。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、主观恶性、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,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、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,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。

  二是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。《意见》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、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,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,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方法。比如,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,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,存在疑问的,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。

  又如,对于罪犯立功、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,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,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、重大立功中的“较大贡献”“重大贡献”,是指对国家、社会具有积极影响,而非仅对个别人员、单位有贡献和帮助。

  这就意味着,罪犯是否有“较大贡献”“重大贡献”,不是由一小部分人说了算。

  三是推出了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的系列举措。针对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容易流于形式等问题,《意见》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、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、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、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,作出了明确、具体的规定。

  规定归规定,落实下来,才会有实效。

  政法部门也认为,这些规定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下来,还需要各政法机关进一步转变理念,努力破解减刑、假释工作中的制度机制障碍。

  下一步,政法部门将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水平,通过科技手段助力办案质效提升,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,推进顽瘴痼疾整治标本兼治和常治长效。

  四是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《意见》高度重视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,针对减刑、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,着力构建了内部监督、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。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,为有关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。

  总之,《意见》的出台是减刑、假释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,对于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,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,防止“纸面服刑”等再现,具有重大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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